近段時間,集贊送禮、點贊有獎成為商家在微信朋友圈中進行的一種新興營銷方法,然而,有的商家以“商品已發完”、“預約已滿”為借口不兌現承諾、變相隨便更改服務、隨便刪除廣告內容,更有甚者,一些買家通過微信網購后錢被騙走,或者收到的付款鏈接干脆就是釣魚網站。 微信集贊營銷平臺的法律性質該如何認定,集贊營銷方法是否合法?微信交易平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?通過微信平臺發布的虛偽廣告該如何監管?在微信交易平臺中如何掩護消費者的權益? 微信集贊營銷缺乏法律根據 國家工商總局在《網絡交易管理措施》中明確規定:“本措施所稱網絡商品交易,是指通過互聯網(含移動互聯網)銷售商品或者供給服務的經營運動”,為網絡商業運動監管供給了基礎的法律根據。 但《網絡交易管理措施》中的規定比較原則,針對的仍然局限于嚴格意義上的傳統買賣或者服務行動,微信點贊、微信交易等類似行動還無法納入其中,難以實用。 另外,商業運動不僅僅是買賣雙方的簡略交易行動,還涉及國家對市場秩序管理權的行使,包含交易商品合法性監管、稅收征繳、市場服務等。 《網絡交易管理措施》第7條明確規定:“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,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。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,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運動,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、地址、有效身份證明、有效接洽方法等真實身份信息。 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,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”但是,微信集贊營銷模式是通過微信平臺、企業和個人建立私人賬戶進行信息溝通和商品交易,沒有進行必要的工商登記和注冊程序,完整避開了政府的監督管理、營業稅收征繳。 從法律的角度看,《網絡交易管理措施》并沒有為微信集贊營銷模式供給明確的法律根據。 另外,由于微信賬號的虛擬性、臨時性等特點,微信平臺營銷商也不可能辦理相應的工商注冊手續,反而可以隨便刪除其發布的信息,并不符合市場秩序管理的請求。 微信交易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通過微信平臺發展電子商務,需要配套相應的風險監管措施,包含電商身份認證、工商注冊、網絡虛擬空間租用或登記備案、信用評價等等,才干保證交易的安全。 但是,微信作為一種私人交換工具,在設計和運作中并不具備上述發展電子商務的因素,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和交易風險。 在商品展現環節,微信集贊交易平臺并不能對商品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現,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務推廣消息,一般不會顯示銷售額、商品價格,缺乏購置者信用評價和對貨物質量的評價,甚至不會列出商品的尺碼、色彩、月銷量、評分、商品詳情、成交記載等。 消費者無法通過微信平臺供給的信息充分懂得商品和服務,消費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,這與已經發展成熟的淘寶交易模式形成鮮明對照。 在商品交易環節,一些賣家利用微信傾銷產品或服務,無休止地騷擾用戶。 甚至有些賣家利用微信平臺,引誘應用其他合法網絡交易平臺的消費者,脫離原有網站中的安全支付系統,使消費者面臨宏大的安全風險。 如在微信里進行交易,常被請求先付款再出貨,避開了“拍下商品-支付貨款-收取貨物-確認付款”安全支付程序的監管。 在退貨環節,消費者面臨更大的風險 微信買賣糾紛雖可借助消費者權益掩、合同法等來解決,而且法律賦予了消費者“無理由退貨”的權利。 但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費圈,在買賣過程中,往往沒有斷定契約關系的買賣合同,很多利用程序不具備有效的實名制認證功效,在這種平臺上進行買賣行動,相當于處在現行消費者權益掩的真空地帶,一旦涌現糾紛,維權會很艱苦。 而且微信平臺設計本身缺乏相應的銷售申述系統,消費者受到訛詐后投訴求助也比較艱苦。 集贊交易如何掩護消費者權益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掩將于3月15日正式施行,其中最引人注視標第25條規定:“經營者采用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法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闡明理由。 ”這便是賦予消費者的“反悔權” 但如果只是朋友之間通過微信進行商業營銷,即交易行動局限在朋友圈之內,那么嚴格意義上是不實用“反悔權”的,因為廣告的發布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。 在點贊送禮運動中,如果微信用戶被商家誘騙,不僅送獎過程難取證、所受侵害難證明,況且有些微信用戶只是參與了點贊運動,并沒有進行本質性消費。 |